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洪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洪彬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人76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10000元暂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73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勾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