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尹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尹某4,男,43岁,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尹某5,女,46岁,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审理经过 尹某1与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尹某1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尹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尹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月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