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贤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前七号镇大海金塔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丛海 第三人: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九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兴杰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贤才与被告长岭县前七号镇大海金塔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九村村委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贤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贤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