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传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李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9JEU9Q。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2199号。
负责人:李新征,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传钦与被告李庆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周传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传钦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