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学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农民,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玉门市诚实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811771451,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官庄子农垦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的杨学花与玉门市诚实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门市诚实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学花案件款964.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玉门市诚实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甘0981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