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刚,王京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军,刘若晗(实习律师),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叶秀琴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秀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