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改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
被执行人:杜福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改兰与被执行人杜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改兰依照(2015)东民初字第69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