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解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903A
法定代表人:张佳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英图博略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DAVIDLEEBACHMANN。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解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图博略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解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