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天路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4190599F。 法定代表人:张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馨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北京丰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老庄子乡老庄子村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19898305。 法定代表人:李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粤,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丰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9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京0113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将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情况紧急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是管理规范的国有企业,并没有也不可能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二、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已支付正常双方已办理结算的款项,并且双方正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其他过程款项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未满足支付条件,且金额远低于申请冻结的金额,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超出了争议范围,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因此,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1)京0113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北京丰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保全裁定,该申请请求明确,且已提供了有效担保,承诺对保全错误承担责任,故该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幸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余冬梅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