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保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耿巧凤,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保华与被申请人耿巧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1728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李保华驾驶的豫B×××××号重型罐式货车,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运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保华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反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豫B×××××号重型罐式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