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代县城108国道林业局旁。
委托代理人:王某2、赵某,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与被告周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张某的详细住址及通讯方式,法院无法向被告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56元退还原告代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