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982620398。
法定代表人:聂广孝。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蒲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国用(2013)第108号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蒲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国用(2013)第108号土地一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