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顺强,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蔡检刑诉[202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强、黄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黄顺强、黄某通谋后,由被告人黄某驾驶牌号为鄂K×××**的黑色哈弗牌越野车载被告人黄顺强,携带起子、老虎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从湖北省孝感市来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采取拆除玻璃门螺丝、把手、撬锁入室等方式,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9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黄顺强、黄某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小区附近,被告人黄某在车内守候,被告人黄顺强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名流仕家小区楼下的商铺“可乐”餐厅,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盗窃零钱若干后逃离现场。 2.2020年9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顺强、黄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名流仕家小区楼下商铺“小李锁城”,被告人黄某在车内守候,被告人黄顺强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 3.2020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顺强、黄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21附17号商铺“艾先生超市”,被告人黄某在车内守候,被告人黄顺强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盗窃黄鹤楼硬珍香烟20条、黄鹤楼软红香烟22条及散烟若干,随后被告人黄顺强、黄某驾车逃离现场。 4.2020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顺强、黄某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大道恒大绿洲小区1栋1层18-19-20号“悦湖”大药房,被告人黄某在车内守候,被告人黄顺强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600余元、华为荣耀畅玩7C手机1部、红外体温计2个及益生菌粉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顺强、黄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艾某、刘某、田某、李某共计20581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顺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顺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顺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顺强、黄某全部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顺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顺强、黄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顺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顺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顺强、黄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顺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的从轻量刑情节及累犯、多次盗窃的从重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的从轻量刑情节及多次盗窃的从重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梅丽 书记员殷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