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刚,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

被执行人薛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

被执行人代贵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兴平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罗刚申请执行薛润、代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载明:限被告薛润、代贵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刚劳务费人民币6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薛润、代贵林承担。

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薛润、代贵林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向贵州省、陕西省不动产登记部门、薛润、代贵林的居住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查询到薛润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开有银行账户,但可用余额最多的只有0.77元。薛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两个网络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74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三个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00元。查询到代贵林在中国邮政银行、贵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银行分别开有账户,但可用资金为0.00元到16.70元不等。代贵林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两个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一个网络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32.64元。未查询到薛润、代贵林的公司、证券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薛润、代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

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将薛润、代贵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罗刚,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罗刚尚未受偿的债权6600.00元,薛润、代贵林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