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 负责人:杨国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晶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高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高生银行存款691.35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蔡万军 审判员 陈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