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学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琼,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品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学育与被告胡品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学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品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学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胡品山立即支付丁学育劳务费6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品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丁学育经胡品山介绍至其承建的合肥嬉皮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圣大国际江湖堂酒吧从事木工装修工作。丁学育按质按量完成了木工工作,胡品山支付了部分木工劳务报酬。2020年临近春节,双方就丁学育木工劳务费进行结算,胡品山向丁学育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木工工资69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18日前付清。2020年1月18日至今,胡品山分文未付,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再联系便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丁学育无奈遂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所请。
被告辩称
胡品山未到庭也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丁学育于2019年在胡品山承建的圣大国际江湖堂酒吧从事木工。2020年1月10日双方结算,胡品山向丁学育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木工在圣大国际江湖堂酒吧工人工资总款计人民币玖万柒仟陆佰元(¥97600元),已支付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元整(¥28600元),此款下欠陆万玖仟元整(¥69000元),于2020年1月18日前付清。现丁学育以胡品山出具欠条后至今分文未付为由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上述事实,有丁学育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及其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学育主张其为胡品山提供了木工劳务,胡品山尚欠其木工劳务费69000元未付,已提供胡品山出具的欠条证明,胡品山既未抗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丁学育主张的该节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现丁学育主张胡品山支付劳务费69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胡品山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丁学育主张胡品山自起诉之日起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胡品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应诉、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品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学育劳务费69000元及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被告胡品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品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