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明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黄海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明亮与被执行人黄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粤1162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海港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明亮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黄海港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海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黄海港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黄海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海港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港在和平县港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0%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委托调查函,委托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黄海港在其住所地内不动产情况,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黄海港名下无不动产产权记录。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港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明亮,申请执行人吴明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港的股权,并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港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海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明亮发现被执行人黄海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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