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齐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保全人:达XX,男,身份证号:XX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新疆伽师。
审理经过
被保全人达XX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达XX名下银行存款13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达XX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达XX名下银行存款13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执 行 员 张 孝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