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37号。 法定代表人:倪爱武。 被执行人:刘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福东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福东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刘福东名下位于黄河路北二街坊17#楼5单元6层0610号(权证号码37××40)房屋。 查封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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