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2015012602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东路**。
法定代表人韩小林,任西宁市城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红英诉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行政协议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行政撤诉申请,称通过正常手续可以解决争议,无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现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红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红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宝禄
审判员 贾存平
审判员 管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文华
书记员 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