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瑞,女,****年**月**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朱芳琴,女,****年**月**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瑞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朱芳琴向其借款6800元,并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该借款将分期归还,但至今被申请人都未归还该款,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6800元的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朱芳琴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王瑞借款68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朱芳琴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