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

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肖波,男,汉族,1970年8月26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简阳市人民法院与王燕、肖波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肖波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不动产;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层××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会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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