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白现华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现华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原告白现华进行理赔,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现华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现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