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县九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 被执行人: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县九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县九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8%的自前述止息日起计算至偿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江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县九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江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江涛仅有零星存款。

本院查明

2.经查询被执行人江涛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江涛有位于新县新集镇××别墅××套,本院已于2021年3月17日予以查封。案外人吴青山于2021年4月17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对查封标的物新县新集镇金水居委会中寨洼别墅一套主张实体权利,2021年4月29日,新县人民法院依据(2021)豫152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吴青山的异议请求。因吴青山对该裁定不服,2021年5月11日,案外人吴青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件还未判决,故该房屋权属不明,暂无法处置。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涛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涛下达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江涛所有的位于新县新集镇××别墅××套,因权属不明,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县九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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