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被执行人冯文学,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西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执行人黄晓菲,女,****年**月**日出生,瑶族,系被执行人冯文学之妻,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晓妮与姚瑞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晓妮、姚瑞雄在本院组织下协商并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文学、黄晓菲自愿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9962.80元及利息6706.00元,合计106668.80元。2021年7月6日、7月7日通过执行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冯文学、黄晓菲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8178.00元,其中6705.00元作为本金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1473.00元作为执行费。剩下的余款定于2021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2400.00元,且每年2月28日前归还1000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冯文学、黄晓菲有任何一笔债务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