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王刘生与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7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中合议庭成员存在笔误“审判员华姣姣”补正为“审判员谢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