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