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占国盗窃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购买有价证券、无车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3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先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