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占国盗窃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购买有价证券、无车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3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先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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