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9157—7)。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显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雅、王斌育,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卓远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24920—3)。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D区高速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汪成。 被执行人:唐新成(身份证号码:33012719670927501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D区。现住浙江省淳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卓远纺织有限公司、唐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新成的银行帐户(帐户内无大额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新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奥德赛牌汽车及浙A×××××奔驰牌汽车各一辆(轮候查封),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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