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付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晶,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尹付娟与被告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付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付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雄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7日,被告因开服装店进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丁雄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丁雄因开服装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尹付娟借款2万元。原告尹付娟通过微信向丁雄支付1万元,又通过其妹妹向丁雄指定的收款人张玲婷账户转账1万元。该2万元经催要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付娟与被告丁雄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雄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尹付娟2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被告丁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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