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景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好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玲,该××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晋开福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花美,该××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景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好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分公司)与黑龙江省晋开福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晋开福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黑81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好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晋开福珠公司在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晋开福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5×××79存款人民币531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