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佳岩,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许菊菊,女,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佳岩与被告许菊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佳岩,被告许菊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佳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927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相识五、六年的朋友。被告自2020年2月起多次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合计42927元,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辩称
许菊菊辩称,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与原告谈恋爱。因为疫情被告去了义乌,原告在安徽,期间确实没有与被告生活在一起。
孙佳岩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9张、拼多多截图2张、王者荣耀游戏截图1张、微信转账截图24张、支付宝转账截图9张。欲证明:1.许菊菊在与原告谈恋爱期间有其他男朋友;2.被告在拼多多、王者荣耀游戏中和其他人使用情侣头像;3.被告于2020年2月份向原告借3000元、2000元,2020年4月份向原告借2200元;4.被告曾承认以谈恋爱的名义套路原告钱款,原告主张的42000元减掉7200元后的34800元是被告以谈恋爱的名义套路原告的钱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对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1.在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被告没有和其他人谈恋爱,被告当时与其母亲在义乌;2.因为疫情在家无聊,被告就和朋友使用情侣头像,曾和原告解释过;3.刚和原告谈恋爱的时确实不是很喜欢原告,后来原告对被告很好,就慢慢喜欢原告了,也考虑过结婚,没有套路原告钱款,并准备过年带原告回家见母亲;4.被告只在2020年1月份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用支付宝转的账;5.其余的转账都是谈恋爱期间原告在生日、圣诞节、情人节等日子及平常主动给转账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
许菊菊围绕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5张。欲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2月初至2021年1月中旬期间在谈恋爱,是原告主动追求的被告。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五、六年前相识。2020年1月,原告主动联系被告,3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陆续零散地转账给被告42727元。庭审中,被告自认分别于2020年2月7日、3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5000元借款的借贷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负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资金转账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陆续零散地将案涉钱款以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被告,但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许菊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孙佳岩借款本金5000元;
驳回孙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自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17元,减半收取计436.58元,由孙佳岩负担384.19元,许菊菊负担5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