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中心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851781327Q。
负责人:方剑鸣,行长。
被告:郑宁,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汪兰娟,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与被告郑宁、汪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卫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