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定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岳远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定妹与被告岳远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余定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余定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