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朝阳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大街亢龙盛景4号楼1号。

负责人:李江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春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审理经过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朝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春晓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朝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彬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李春晓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朝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春晓偿还尚欠原告的剩余当金本金270000元,并以当金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综合费、利息、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质押物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李春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1日,被告李春晓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1304340035号《当票》,被告以车辆质押并申请当金27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0201005014号《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台特斯拉汽车(车架号:5YJXCCE23JFO84495)质押给原告,并约定当金为27万元。典当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29日。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月利率为0.3%,月综合费率为1.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当在5日连续当或赎当。被告逾期续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每日按剩余当金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

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当票及合同后,被告将车辆质押给原告,原告及时履行了发放当金270000元的义务。截至起诉时,被告未偿还任何典当本金且综合费、利息均已拖欠多日未支付,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春晓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1日,被告李春晓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1304340035号《当票》,被告以车辆质押并申请当金27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约定李春晓自愿将车牌号为冀F×××××、车架号为5YJXCCE23JF084495车辆向原告办理质押典当,原告同意向被告发放当金。典当金额270000元,典当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当金利息月利率为0.3%,综合费用月费率1.3%。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每日按未归还当金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当金270000元,被告将车辆质押给原告,车辆现在原告处保管。被告收到借款后,偿还当金利息、综合费至2020年11月15日,之后未依约偿还当金本金及利息、综合费。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交接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还款明细、收条、机动车行驶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当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当金,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当金本金270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综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的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冀F×××××车辆,以质押方式向原告提供担保,且上述车辆已经交付给原告,质押权已经实际设立,故原告对上述车辆在上述确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春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朝阳分公司当金本金27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综合费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李春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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