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某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朱某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叶某洲与被执行人朱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5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朱某景应偿还原告叶某洲借款本金16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朱某景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某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于2020年6月2日以(2020)粤1523执恢14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朱某景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某景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某景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因被执行人朱某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叶某洲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某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叶某洲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5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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