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汉泽,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周汉泽在家。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汉泽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汉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汉泽非法进入弄岗保护区“陇麦祖”(地名),采挖“入地蜈蚣”草药时,被保护区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扣周汉泽采挖所得的“入地蜈蚣”草药共11株。经鉴定,该11株“入地蜈蚣”草药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七指蕨。周汉泽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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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汉泽非法进入保护区,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七指蕨共11株,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汉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且经评估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汉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查获并扣押的11株七指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汉泽的供述笔录、物种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汉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汉泽未经许可进入弄岗保护区,采伐明知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七指蕨共11株,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周汉泽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周汉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周汉泽同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汉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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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案扣押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七指蕨11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员
农
小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