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