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骆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苗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骆刚与被执行人苗翔、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苗翔偿还申请执行人骆刚借款163069.6元,承担利息8640元(利息算至2020年1月3日),合计171709.6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30000元,同年2月10前付3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80000元,剩余31709.6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自2021年1月4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被执行人苗翔按照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被执行人张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34元,本院收取1120元,保全费1378.5元,由被告苗翔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张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退还原告骆刚案件受理费26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刚与被执行人苗翔、张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苗翔已偿付案件款4000元,被执行人张荣已偿付案件款33691.41元(本院扣划),剩余案件款129501.99元(并自2021年1月4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被告苗翔按照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以(2021)甘0702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荣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工资账号为6217××××8694,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每个月工资用于偿付该笔案件款。被执行人苗翔于2021年5月起,每个月28日前偿付12000元,直至案件款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骆刚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231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苗翔、张荣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骆刚可于2021年11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骆刚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3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