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白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以与被告周某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