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之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枝,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益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之宏与被告周益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之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枝、被告周益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之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现金58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自2016年初开始,被告要求原告从每月工资中支出1000余元交由被告保管,每年底被告将当年每月收到的现金汇总给原告亲笔出具凭条。2016年至2020年,原告交由被告保管的现金共有58500元。原告认为在被告处存放的现金其随时有权取回,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益香辩称,原告是自愿把钱放在我这里保管的,等原告生病、去世需要花费的时候给他用。原告出示的单子是我写的,每年年底写一次,一共是58500元,但原告还欠我钱,是我在温州

打工挣钱汇给原告的。我可以把保管的钱给原告,但要把我们所有兄弟姐妹喊到场,把所有账算清楚再还他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之宏与被告周益香系父女关系。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为原告保管部分工资,共计58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保管款项,均遭被告拒绝,遂诉至本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信息查询单打印件、凭条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原告共交给被告保管585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辩称愿意归还,但称和原告之间另有经济纠纷,要算清楚账再归还,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其它经济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关于保管事宜有其它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保管的58500元,被告应当及时归还。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周益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之宏5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5元,由被告周益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静

书 记 员 汪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