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小龙,男性,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张建文,男性,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小龙与被执行人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特4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小龙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文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因被执行人张建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甘0982民特43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俞军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闫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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