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伟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身份证号码:330××××××××××××*。
被告:英德松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路地下商业街)负一层。
负责人:万建兵。
第三人:万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
第三人:倪庆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
第三人:沈良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
第三人:江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林伟民诉被告诉李英德市松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沈良进、倪庆忠、江泽林、万建兵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民2021年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伟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