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乡市火车站安置区。
被告:刘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贺美英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新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淑涵担任记录,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美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坤偿还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日被告刘坤立据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刘坤于2016年2月5日归还40000元,尚欠40000元。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刘坤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坤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刘坤因资金周转需要,立据向原告贺美英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1.5%,但对借期没有进行约定。后被告刘坤于2015年10月1日、2016年6月2日,共计偿还40000元,并在借条上进行了标注。期间,被告刘坤支付了部分利息。此后,原告贺美英屡次向被告刘坤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刘坤偿还尚欠原告贺美英借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借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全部履行,被告仅部分履行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清偿尚欠本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归还尚欠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贺美英借款本金400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