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时雨,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秦楚,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尹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尹明的银行存款11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尹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13,000元。
案件申请费1,085元,由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