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与被执行人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113执2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柏库 审判员 郭晋达 审判员 奚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郑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