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国惠(曾用名阮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以上俩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鑫,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通洋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罗江大敖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75312X。 法定代表人:章锦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锦平与被上诉人阮慧峰、阮国惠、福建省通洋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锦平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章锦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晓燕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