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歌、胡阔,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永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贾强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青年西路199号桂林花园1-8号楼2-806室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1)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49507号]进行查封,并已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贾强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青年西路199号桂林花园1-8号楼2-806室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1)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495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贾强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