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泽甲,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
原告:陈勒丹真,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
原告:德彭,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
原告:达甲,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
被告:丹巴,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泽甲、陈勒丹真、德彭、达甲与被告丹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泽甲、陈勒丹真、德彭、达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泽甲、陈勒丹真、德彭、达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