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双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武,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杨升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审第三人:杨高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审第三人:杨起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审第三人:杨召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双相因与被申请人姚桂花、杨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283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杨双相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依法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人将自己承包的雷前北土地出租给原审被告杨升相耕种,自己便不再管理。通过何世文、杨全相、杨平的证明可以看出,申请再审人与原审被告杨升相商定申请再审人想种地时,原审被告杨升相需无条件归还。一审法院认定各方调换土地是为今后长期经营,显然与事实不符,对调地事宜,申请再审人一直不知情。2、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雷前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申请再审人,确定各方的权益应以此证为准。申请再审人将雷前北土地出租给原审被告杨升相耕种,自己不再管理该土地,原审被告杨升相是否将该地块与他人进行调换,申请再审人不知情,原审被告杨升相也没有与申请再审人说过此事。现申请再审人要回自己的土地进行耕种,合法合理,不能因其他人的原因损害申请再审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审查期间,申请人杨双相提交了何世文、杨全相、杨平的证明各一份,但三人仅证明杨双相在2014年前后将本案土地出租给杨升相耕种,该事实原审亦予以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2、根据原审卷宗,①2013年、2014年,杨升相为在南侧90米土地上建设种植大棚,对涉案土地进行了调换,现大棚建设已有多年,在经营中各方相安无事,均无异议;②杨双相系本村村民,其承认到杨升相家一起吃过饭并在庭审中自述知道原告在地旁打井一事。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推定杨双相同意并认可土地调换方案,并无不当。

综上,杨双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双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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